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逾期未申报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1-16
实施时间: 2020-2-1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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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逾期未申报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监督厦门市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厦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2016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规定,现就当事人逾期未申报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告如下:
  一、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逾期未申报行为,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属情节轻微,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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