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9-12-31
实施时间: 2020-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35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现将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