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次数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告2019年第1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12-16
实施时间: 2020-1-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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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征缴成本,决定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的缴费次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从2020年1月1日起,残保金的缴费次数由目前的按月缴纳调整为按年一次性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年9月征期。《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第三条中“用人单位按月(或按季)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缴纳时间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地税机关确定”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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