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 银保监发[2019]42号
发文部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9-11-22
实施时间: 2019-11-22
法规类型: 银行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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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资本工具创新和发行相关制度,现将《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有序推进相关实施工作:
  一、商业银行已发行的所有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即存量优先股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适用原合同所约定的触发事件。
  二、商业银行已发行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适用《指导意见》修订稿第二部分第(五)条“损失吸收顺序”相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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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docx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答记者问.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