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816号[财税金融类264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9-11-29
实施时间: 2019-11-29
法规类型: 证券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847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关于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法律地位问题
  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通知》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由所在省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实施监管,并承担相应风险处置责任,证监会依法履职尽责,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