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人社厅发[2019]94号
发文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9-9-29
实施时间: 2019-9-29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06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强人社系统行风建设,提升服务水平,更好保障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权益及基金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简称部规5号)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出地)应当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入地)提供书面承诺书(格式附后)。<......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书面承诺书(格式).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