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承储企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条件的公告
发文文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税务局公告 2019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9-9-12
实施时间: 2019-9-12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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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77号)第四条第二款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授权,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我省承储企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条件公告如下:
  一、承担省级粮油储备业务的企业。指受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省级粮油储备任务,并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和省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
  二、承担市县级粮油储备业务的企业。指受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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