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8-30
实施时间: 2019-9-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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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代开发票环节预征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省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季度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季度销售额(营业额)超过9万元的,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营业额)全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超过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需要代开发票的,统一按照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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