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06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财关税函[2019]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9-7-8
实施时间: 2019-7-8
法规类型: 关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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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王贻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国际合作中免税问题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参加合作方把物资作为实物贡献,合作完成后再将物资运回的免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有关规定,符合暂时进境货物规定的合作方进口物资,可暂不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3号)等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审核同意,还可延长复运出境期限。
  二、关于免税进口物品异地放置使用问题
  根据《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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