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12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财关税函[2019]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9-7-8
实施时间: 2019-7-8
法规类型: 关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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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陈紫萱等21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第8112号《关于调整进口航材税率支持航空维修产业发展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发展航空维修业,有助于保障我国的航空运输安全,同时对于协同我国航空制造业的发展进步,带动先进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你们提出的对航空维修企业用进口航材适用1%关税税率并率先在厦门试点的建议,按照世界海关组织有关规则,进出口税则中基本按材质和加工程度对产品进行分类,难以大规模按用途拆分税号从而统一适用1%的低关税。此外,关税是全国统一实施,难以在厦门试点。
  关于你们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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