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7-25
实施时间: 2019-8-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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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深圳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对在本市范围内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0.8%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
  对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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