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税函[2019]4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3-13
实施时间: 2019-3-1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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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税函〔2019〕5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依规保障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
  (一)对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税办函〔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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