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税[2019]1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4-4
实施时间: 2019-1-1
失效时间: 2021-12-31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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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省按照中央授权最高标准扣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税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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