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本市实施港口建设费减负政策措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税[2019]1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9-4-25
实施时间: 2019-4-25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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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上海口岸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改革、切实减轻港口建设费缴费人负担,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征缴的港口建设费本市地方留成部分退付缴费人,有关减负政策措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人以港口建设费财政票据列明的缴费单位或个人为准,退付本市地方留成部分为相关财政票据列明征缴金额的20%。缴费退付原则上实行“当月全额缴纳、次月办理退付”,同时兼顾考虑退付便利性和时效性,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缴费人可隔月申请退付,也可一次性申请退付本年度累计缴纳资金。次年3月开始,停止办理上年度资金退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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