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综[2019]2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6-17
实施时间: 2019-6-1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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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征收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新标准执行。其中,按照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按《标准》执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海域使用权出让基准价格,基准价格按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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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