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956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8-6-19
实施时间: 2018-6-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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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您提出的关于统一企业研发费用统计口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税务部门与统计部门研发费用口径差异的意见
  由于职能定位的不同,税务部门和统计部门在研发费用口径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在税务部门方面,侧重于有效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引导职能,鼓励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要求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准确核算、合理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统计部门方面,侧重于反映整体研发活动的情况,据了解,对于研发费用的统计采用“项目归集法”,即参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弗拉斯卡蒂手册》关于R&D的标准设计了相关研发费用项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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