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时间: 2019-6-5
实施时间: 2019-6-5
法规类型: 高院文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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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正确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因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一)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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