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6-12
实施时间: 2019-8-1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89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造出售的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暂不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对其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以各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乘以下列预征率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