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降低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综[2019]2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9-6-4
实施时间: 2019-7-1
失效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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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省委宣传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浙江省实施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减征政策实施后,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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