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合作交流办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税政[2019]1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4-30
实施时间: 2019-4-30
失效时间: 2025-12-31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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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合作交流部门: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通知如下:
  一、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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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延长有效期:
发文标题: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合作交流办天津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财规[2021]20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21-12-31
实施时间:2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