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各市级相关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加强我市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落实《天津市财政局和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津财会〔2018〕277号)及《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津财会〔2019〕23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2019年度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