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会[2019]2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9-4-25
实施时间: 2019-6-1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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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由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自动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的,宁波地区考生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登记,其他考生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负责登记。
  三、参加其他方式继续教育,由继续教育组织部门(单位)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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