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医保[2019]33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4-30
实施时间: 2019-5-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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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医保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29号)精神,现就我省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上下限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基数。根据国家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精神,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仍然由单位和个人按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缴纳。核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上限和下限的计算基数,各地暂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计算确定。根据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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