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人社文[2019]10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4-29
实施时间: 2019-5-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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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29号),以及统计部门提供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经研究,从2019年5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低于3234元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家减税降费要求和我省实际指导参保单位申报,上限按16168元执行;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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