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9-4-30
实施时间: 2019-5-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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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称留抵退税)制度。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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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抵)税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