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人社办函[2019]130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9-4-25
实施时间: 2019-4-25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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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我省《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13号)要求,为切实保证此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我省工伤保险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鉴于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尚未完全实施到位,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区别对待,即:截止到2018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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