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
发文文号: 内政字[2019]1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9-3-21
实施时间: 2019-1-1
失效时间: 2021-12-3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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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呼和政发〔2019〕15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包府字〔2019〕17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呼政发〔2019〕9号)、《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呈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兴署发〔2019〕7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通政发〔201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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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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