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规审[2019]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4-3
实施时间: 2019-4-3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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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简称《通知》,下同)转发你们,并就我省相关减免税标准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我省扣减税额标准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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