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八]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9-4-15
实施时间: 2019-4-1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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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假设A企业2019年11月成立,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请问,为判断2021年是否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计算2020年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2020年1月份的销售额是否参与计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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