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9-4-3
实施时间: 2019-4-3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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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将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三年(36个月,下同)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三年内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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