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六]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9-4-10
实施时间: 2019-4-1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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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一、我公司2019年3月份购入一间厂房,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请问办理3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时,该厂房的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吗?
  答:不可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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