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五]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9-4-9
实施时间: 2019-4-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981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一、请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加计抵减?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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