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四]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9-4-8
实施时间: 2019-4-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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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A公司是2018年1月设立的纳税人,2018年9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A公司应以什么期间的销售额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是仅计算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统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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