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三]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9-4-4
实施时间: 2019-4-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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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某纳税人于2019年5月10日新办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5-7月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是6-8月的比重超过50%,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 ”)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上例中,纳税人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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