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9-4-1
实施时间: 2019-5-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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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合个人所得税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见附件1)开具部分事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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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doc    
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