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赣地税发[1995]288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12-8
实施时间: 1995-12-8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87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部分地市地方税务部门分别来文来电反映,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宇(1995)15号(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反映在执行过程中,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目、税率和征税环节、计税依据等不够明确,经研究,现补通知如下:
  一、各地举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收费环节不同,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交警部门统一向学员收取,然后按承担培训人员数量依一定标准(培训费金额75%)数额拨付所属培训班(学校),其余部分由交警部门自留,用于管理、组织等费用开支;二是先由培......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赣地税发[2009]114号
发文部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6-25
实施时间:2009-1-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发文部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22
实施时间:201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