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取得综合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3-29
实施时间: 2019-4-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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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海南省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1号公告公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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