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将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税[2018]2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8-12-21
实施时间: 2018-12-2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64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确定将我省的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项目划转到税务部门征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将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项目划转国家税务总局武夷山市税务局负责按月征收。武夷山风景区资源(资产)管理人汇总收入后应于每月月后15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应当做好缴费征管服务工作。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税务部门应当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将武夷山......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