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 2019-3-1
实施时间: 2019-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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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以下称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在境内设立多个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其他境内机构、场所(以下称“被汇总机构、场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税务处理事项适用本公告。
  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应在汇总纳税的年度中持续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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