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
发文文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9-3-14
实施时间: 2019-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48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现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以下称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的判定标准公告如下:
  一、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