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税函[2019]2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3-8
实施时间: 2019-3-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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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2018年度内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8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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