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对上市公司年报中已审计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审核的通知
发文文号: 会协[2004]17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4-3-3
实施时间: 2004-3-3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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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我会注意到,个别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的审计报告是按已废止的格式出具的,严重影响了审计报告的法律效力。为此,提请会员注意以下问题:

    一、在出具审计报告时,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现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规定,不得擅自变动审计报告基本内容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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