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 2019-2-26
实施时间: 2019-1-1
失效时间: 2023-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87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精神,现就具体操作问题公告如下:
  一、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一)申请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附件: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样表).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
发文时间:2024-4-3
实施时间:202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