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9]1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
发文时间: 2019-2-16
实施时间: 2019-1-1
失效时间: 2024-1-1
法规类型: 房产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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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委宣传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8〕124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现就继续实施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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