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9]2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上述未列部门
发文时间: 2019-2-2
实施时间: 2019-1-1
失效时间: 2023-12-3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 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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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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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表).docx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延长时效:
发文标题: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发文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22-1-29
实施时间:2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