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财会[2019]20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9-1-25
实施时间: 2019-1-25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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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单位、前海管理局,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明确规范会计人员范围和专业能力要求,财政部于2018年12月6日印发了《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现将《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是会计人员管理部门,依法对会计人员开展业务指导、登记管理等工作,建立并实施诚信档案、信用管理、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会计监督执法,依法对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及其从业情况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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