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局天津海事局关于落实免征港口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综[2019]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1-14
实施时间: 2019-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66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8〕39号)精神,现就落实免征港口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港口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退付缴费人(以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缴费人为准)。退付事宜在天津市港口统一收费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办理。缴费人须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平台注册、开户手续,并提交退付申请,方可办理。缴费人按月或累计申请资金退付,二月份申请一月份资金退付,三月份申请一、二月份资金退付,以此类推。
  二、天津海事局于每月月初5个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