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税政[2019]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1-23
实施时间: 2019-1-1
失效时间: 2022-1-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723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浙江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增值税......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