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9]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9-1-10
实施时间: 2019-1-1
失效时间: 2024-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53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发展,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