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发[2019]7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8-1-18
实施时间: 2018-1-18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67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健全信用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详见附件),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保护工具受保护债务范围为交易双方约定的参考实体的债务,试点初期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内发行并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公司债券(不含次级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上交所认可的其他债务。
  二、试点初期暂仅推出信用保护合约业务......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docx